根据邮联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般规定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我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8)禁止外流物品:本国货币、外国货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珍贵的动物和麝香、犀牛角、虎骨(包括其任保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等。
(9)涉及保密,不准外传的物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等;内部发行的书刊(但经特别批准的可准予邮寄)以及其它按规定不准出口的物品和文件等。
(10)珍贵文物:有关中国革命、历史、文化、艺术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等不准出口。
特殊规定
(1)凡书本上印有“内部发行”、“内部刊物”或限“国内发行”等字样的书刊报纸均禁止寄往国外。
(2)所有影印外国书刊资料,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禁止寄往国外交换或赠送。
(3)发给个人不再收回的证件,如毕业证书、结婚证、出生证等可以出口,但工作证、户口簿以及盖有我国单位公章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等不准出口。如寄件人因涉及对外关系需要,可请其到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统一办理对外公证证明。
(4)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邮寄出口文物时,必须持有文物商店或古旧书店所盖的火漆标志和盖有“外汇购买”章戳的文物销售发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才准予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