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包证”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
什么是危险货物?
一般来说,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物品和物质就是危险货物。在我国,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一2025),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是指:列入GB12268一2025的“表1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环境危害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物品。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在首次申请性能检验前,应当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如何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首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符合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要求的包装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予以保证。
其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合法经营证明、有效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件,以及包括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检验制度建立和运行)、自检自控能力(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配置)等实际情况的说明材料。
再次,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生产和自检自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检查。
最后,海关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代码。
申请性能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性能检验,并提交由企业负责人签名(或签章)自检合格证明。
经性能检验合格或合格评定,海关签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申请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自检合格单;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对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提供六个月以上的内装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经使用鉴定合格或合格评定,海关签发《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证单有效期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是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其中:
01 盛装第8类危险货物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的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 02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3个月。
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提醒:出口危险货物可不能“乱”用包装物哦。